專題報導
政府協調接管農會信用部,行政程序有瑕疵

  一、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財政部以「為同意中央存保公司依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卅分起對所報基層金融機構進行輔導,輔導期間暫定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之﹂,並列舉輔導十大項目,其間並無明文授權辦理監管及接管。惟自八月十日所謂輔導人員進駐農會,然迄今未曾有輔導之事實,所謂輔導人員及會計師等俱未曾與農會人員溝通、協商,甚而之者渠等人員竟逕行為財產之調查與清算,財政部之高層人員更於媒體上逕行攻訐農會之惡行,發佈「接管」之不實消息致全國農會形象全面崩潰,權益受損,加劇經營困難。詎,「輔導」不足一個半月,財政部及中央存保公司所派駐之輔導人員亦未曾與農會協商、討論或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即於九月十四日又以函文停止農會會員代表、理、監事、總幹事等對信用部有關之職權,並由中央存保公司行使之,及令農會將信用部及其營業所必需之財產讓與銀行準此,上開處分函件顯已嚴重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黨合理之信賴」之誠信原則,依法自應予以撤銷。
二、行政機關應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中央存保公司對農會信用部,所為之一般業務檢查報告,並未曾告知農會,即農會自始至終均遭矇鼓裡而無從知悉,按「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証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又「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又「行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証據之結果,依倫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行政程序法第卅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均定有明文。惟本件決定機關財政部及中央存保公司就農會之一般業務檢查報告,其所為之根據,及認定之依據與財產之重估鑑定等等均未依照上開規定予農會陳述意見或為公開鑑定,即逕行認定訴願人有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之情形。決定機關顯已嚴重違反上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所為之認定,自難令人難以甘服。
三、財政部違反行政程序之告知義務
依金融機關合併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主關機執行前項處分「必要時」得洽農、漁會中央主管機關後,命令將其信用部及其營業所必需之財笙讓與銀行,然迄今農會亦未曾見及財政部有洽詢農、漁會中央主管機關之內容,且財政部亦未曾就何謂「必要時」加以說明,益証財政部所為之處分亦明顯違反行政程序之「告知」義務。
四、財政部違反行政程序未合法送達
按「行政處分應向當事人為送達,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嚮者,應為掛號」,有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可資參照,財政部九十年九月十四日既係對農會之會員代表、理、監事與總幹事之停權處分,顯然上開行政處分係對農會代表、理、監事及總幹事之權利有重大之影嚮,然迄今上開處分均無對受處分之會員代表、理、監事及總幹事等人為送達,準此上開等人之權利依法應尚未發生失權之效果,財政部復逕行令銀行接管農會之財產,而置農會法第卅七條第五項於不顧,未依法行政之違背法令情事。
五、財政部嚴重違反行政程序
按「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除已依第卅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証者外,應給予該處,財政部停止會員代表、理、監事及總幹事之職權之處分顯係對上開農會職員之權利之剝奪與限制,迄今既未合法送達,九十年九月十四逕行發函即由執法之檢察官會同銀行人員,將文件張貼於農會之櫃台,但並未對當事人為送達,亦未予上開受處分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自屬為重大而明顯之瑕疵,嚴重違反行政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七款及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依法自應撤銷。
六、行政程序違反公平原則
按「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又「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六條、第九條分別定有明文,基層金融機構所涵蓋不僅是農會信用部,一般銀行亦屬之。惟財政部於八十八年修正營業稅法第十一條將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等之營業稅由百分之五降為百分之二(降幅高達30%),藉此紓困上開銀行金融業之窘境,然農會信用部盈餘之百分之六十一則應撥交作為推廣之用,兩相比較,其差別待遇至為明顯,財政部罔未視之,再執以責難農會信用部之經營不善云云,並為強制接收,其所為顯有違反不得為差別待遇之規定。
又農會信用部為一般農會會員所信賴。台灣地區數十年來農會不啻為眾農民之代言機構,是農會之榮辱與農民相繫相惜。目前全世界經濟遭受全面衝擊而呈蕭條,農會信用部之經營自不免波及陷入無法抗拒的困境,此乃大環境之影響,至非經營不善所可擬論。財政部身為最高財政主管機關不惟未盡輔導舒困之責,更未體念數十年來農會對農村經濟及服務農民之績效,竟以少數不肖特例,即逕向媒體放話攻訐,惡意損毀農會形象,毫無注意農會有利之情形,如此行政行為顯有嚴重瑕疵。自難認有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