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政宣導
農業金融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健全農業金融體系

  農業金融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健全農業金融體系

農業金融法於今(92)年7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對健全農業金融體系,改進農(漁)會信用部經營管理以及維護農民權益與金融秩序,將有莫大的助益。

未來,農業金融法施行後,農委會將本主管機關立場,依法推動有關輔導、管理、監督及處分措施,包括:

農業金融監理及輔導一元化: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委會,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農業金融機構之輔導、監理及檢查由農委會一元化主管,其中金融檢查業務,基於人力及專業條件考慮,將委託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辦理。

架構以農、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稱金庫)為主體的農業金融體系。

 1.設立全國農業金庫,由各級農、漁會本合作理念發起設立。

 2.金庫與農、漁會的關係:信用部餘裕資金一律轉存金庫,並經其專業運用後透過股息及紅利回饋農漁會。

 金庫設置相互支援基金,對經營困難之農漁會信用部提供援助。金庫與信用部業務應具上、下游關係,相輔相成而不競爭。金庫對信用部辦理資金融通;財務查核;金融評估及績效評鑑;資訊整合利用;共同及委託行銷;信用部所提大額授信案件之審議;經營不善信用部輔導等。
 3.金庫之設立:金庫為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不低於新台幣二百億元,政府出資額定為該金庫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九。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除淨值為負數者,負有出資之義務。

 4.金庫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三分之一獨立董事,二分之一獨立監察人。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專業金融人員,經股東會選任擔任。

改善農、漁會信用部經營體質,健全經營管理。

 1.提升信用部專業經營及管理能力。

 2.金庫應對農、漁信用部辦理輔導與業務、財務查核工作。

 3.健全農、漁信用部財務結構。

放寬農、漁會信用部服務對象與業務項目及範圍。

 1.農、漁會信用部業務對象不限於其會員。

 2.業務項目及範圍將依個別農(漁)會資本適足程度、經營績效、金融專業程度與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良窳等指標加以調整。

妥善處理信用部經營不善農、漁會。

 1.農、漁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不善,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三分之一或逾放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五者,由主管機關及全國農業金庫設置輔導小組整頓之;其輔導以三年為限,期滿未達所定改善目標者,或輔導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輔導績效者,其所屬農(漁)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其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如淨值為負數者,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撥補缺口。

  2.農(漁)會信用部因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將指派適當人員接管,並命令其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如淨值為負數者,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撥補缺口。

三十六家信用部由銀行承受農、漁會問題處理。

  1.三十六家信用部由銀行承受之農(漁)會為辦理農業金融業務設立信用部,不受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四條第二項「除郵局外,當地無其他金融機構時得申請設立信用部」之限制。

  2.該等農(漁)會與承受銀行間有關財產爭議將由主管機關擬訂準則據以處理。

基此,農業金融法施行後,透過各項措施之推動,未來農、漁會會有更好的經營條件,也能提昇競爭力,對農、漁民提供一般銀行未能提供之專業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