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政宣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計畫產學合作實施要點

  • 中華民國87年8月21日87農糧字第87020536號
• 中華民國90年4月3日90農糧字第900020367號函公告修正
•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農糧字第0910021518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農科字第0940020599號令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農科字第0970020576號令修正發布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農業科技產學合作計畫(以下簡稱產學計畫),加速運用研發成果,落實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業者,指依法設立之公司、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
三、 本要點所稱產學計畫,指本會或所屬試驗研究機關以外之行政機關與產業界共同出資,補助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辦理之計畫,或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與產業界共同出資,並由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辦理之計畫。
四、 產學計畫以本會或所屬機關農業科技計畫已有初步成果,擬商品化者為合作計畫項目。
五、 產學計畫執行期限,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
六、 產學計畫欲變更內容或研發地點等項目時,應先報請本會同意後辦理。
七、 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及所屬機關農業科技研究發展相關經費預算項下支應。
業者出資經費應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以上,支付項目僅限於人事費、業務費及研究設備費。
業者出資雇用技術或研究人員參與計畫之費用,不能列入前項業者出資經費,且不能由產學計畫中領取人事費,並需接受計畫主持人督導。
八、 本會或所屬機關應於本會所定期限內公開徵求計畫構想書。
計畫構想書依下列規定撰寫及研提,並送本會審查:
(一)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撰寫者由該機關研提。
(二)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撰寫者,由本會或所屬試驗研究機關以外之行政機關研提。
計畫構想書之審查,由本會邀請本會農業科技審議會下依領域分設評審小組之評審委員及本會或所屬機關人員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產業界代表參與審查。
九、 產學計畫構想書經本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後,由本會或所屬機關公開徵選業者,於一定期間內接受業者申請;為廣徵業者參與,本會或所屬機關得辦理擬商品化技術發表會。
十、 申請參與產學計畫之業者,應具備運用擬商品化技術之能力,並具備基本人力、設備及設施;產學計畫如需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場、養殖場或工廠配合者,並應領有相關事業許可證照。
十一、 每一項產學計畫參與業者以一業者為限,業者除應具前點資格外,本會或所屬機關選定業者時,應評估業者目前經營領域、所投入資金與人力、以往研發及產銷績效、繳納稅捐等項目。
十二、 參與產學計畫業者由本會或所屬機關評審通過後,報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主管核定,簽約執行。
十三、 產學計畫審查期限為三個月,審查期限不包含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十四、 參與產學計畫所有文書不適用電子簽章法之電子文件,業者應將相關文件以郵寄或親送等方式送本會或所屬機關。
十五、 超過一年產學計畫,僅於第一年辦理公開徵選業者作業。
前項計畫執行期間,原業者不再提供資金或人力時,本會或所屬機關應即終止契約,並得重新辦理公開徵選業者,原業者不得為任何權利之主張,包括出資金額返還、損害賠償之請求等。
十六、 超過一年產學計畫,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第一年之十一月底前,向本會提出該年計畫期末報告書及第二年計畫構想書。本會應就其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核。
十七、 產學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超過一年以上之產學計畫,計畫主持人應於第一年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及於第二年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十八、 產學計畫之督導及考核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科技計畫研提與管理作業規範辦理。
十九、 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經費之使用、請撥及核銷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二十、 產學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相關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一、 參與產學計畫之業者出資經費應達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以上;其出資經費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該業者得免經資格審查取得非專屬授權。其出資經費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者,該業者得依契約規定,獲得五年以內之專屬授權。
依前項規定取得專屬授權之業者應於全程計畫結束後一年內向本會或所屬機關申請技術移轉,並繳交授權金等相關費用。屆期未向本會或所屬機關申請技術移轉者,經本會或所屬機關以書面通知限期三個月內說明;屆期未說明或無正當理由者,本會或所屬機關得逕行授權其他廠商。
專屬授權期滿後,本會或所屬機關得將該技術逕行授權其他廠商。
授權年限得依特殊需求經提報本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展延。


• 中華民國87年8月21日87農糧字第87020536號
• 中華民國90年4月3日90農糧字第900020367號函公告修正
•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農糧字第0910021518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農科字第0940020599號令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農科字第0970020576號令修正發布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農業科技產學合作計畫(以下簡稱產學計畫),加速運用研發成果,落實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業者,指依法設立之公司、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農民團體及產業團體。
三、 本要點所稱產學計畫,指本會或所屬試驗研究機關以外之行政機關與產業界共同出資,補助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辦理之計畫,或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與產業界共同出資,並由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辦理之計畫。
四、 產學計畫以本會或所屬機關農業科技計畫已有初步成果,擬商品化者為合作計畫項目。
五、 產學計畫執行期限,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
六、 產學計畫欲變更內容或研發地點等項目時,應先報請本會同意後辦理。
七、 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及所屬機關農業科技研究發展相關經費預算項下支應。
業者出資經費應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以上,支付項目僅限於人事費、業務費及研究設備費。
業者出資雇用技術或研究人員參與計畫之費用,不能列入前項業者出資經費,且不能由產學計畫中領取人事費,並需接受計畫主持人督導。
八、 本會或所屬機關應於本會所定期限內公開徵求計畫構想書。
計畫構想書依下列規定撰寫及研提,並送本會審查:
(一)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撰寫者由該機關研提。
(二)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撰寫者,由本會或所屬試驗研究機關以外之行政機關研提。
計畫構想書之審查,由本會邀請本會農業科技審議會下依領域分設評審小組之評審委員及本會或所屬機關人員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產業界代表參與審查。
九、 產學計畫構想書經本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後,由本會或所屬機關公開徵選業者,於一定期間內接受業者申請;為廣徵業者參與,本會或所屬機關得辦理擬商品化技術發表會。
十、 申請參與產學計畫之業者,應具備運用擬商品化技術之能力,並具備基本人力、設備及設施;產學計畫如需農場、種苗場、林場、畜牧場、養殖場或工廠配合者,並應領有相關事業許可證照。
十一、 每一項產學計畫參與業者以一業者為限,業者除應具前點資格外,本會或所屬機關選定業者時,應評估業者目前經營領域、所投入資金與人力、以往研發及產銷績效、繳納稅捐等項目。
十二、 參與產學計畫業者由本會或所屬機關評審通過後,報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主管核定,簽約執行。
十三、 產學計畫審查期限為三個月,審查期限不包含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十四、 參與產學計畫所有文書不適用電子簽章法之電子文件,業者應將相關文件以郵寄或親送等方式送本會或所屬機關。
十五、 超過一年產學計畫,僅於第一年辦理公開徵選業者作業。
前項計畫執行期間,原業者不再提供資金或人力時,本會或所屬機關應即終止契約,並得重新辦理公開徵選業者,原業者不得為任何權利之主張,包括出資金額返還、損害賠償之請求等。
十六、 超過一年產學計畫,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第一年之十一月底前,向本會提出該年計畫期末報告書及第二年計畫構想書。本會應就其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核。
十七、 產學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超過一年以上之產學計畫,計畫主持人應於第一年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及於第二年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十八、 產學計畫之督導及考核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科技計畫研提與管理作業規範辦理。
十九、 本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經費之使用、請撥及核銷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二十、 產學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相關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一、 參與產學計畫之業者出資經費應達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以上;其出資經費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該業者得免經資格審查取得非專屬授權。其出資經費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者,該業者得依契約規定,獲得五年以內之專屬授權。
依前項規定取得專屬授權之業者應於全程計畫結束後一年內向本會或所屬機關申請技術移轉,並繳交授權金等相關費用。屆期未向本會或所屬機關申請技術移轉者,經本會或所屬機關以書面通知限期三個月內說明;屆期未說明或無正當理由者,本會或所屬機關得逕行授權其他廠商。
專屬授權期滿後,本會或所屬機關得將該技術逕行授權其他廠商。
授權年限得依特殊需求經提報本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展延。